• 王聪 律师
  • 执业年限:6年
    天津-天津-河北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 活跃指数: 20
    11
    好评:
使用微信扫一扫×

close

离婚纠纷汇总

离婚纠纷汇总
王聪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  主题:离婚纠纷 二、  具体内容 (一)离婚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抚养纠纷 1.抚养权纠纷         1.1. 2周岁以下至10周岁         1.2. 10周岁以上(8周岁)         2.抚养费纠纷         2.1.标准:月工资的20%-30% 2.2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案例:婚生子1.5周岁左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权拥有方并未真实抚养? (三)财产纠纷    1.是否有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协议    2.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超链接:《忠诚协议》关于净身出户的效力    3.分割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定    4.以房产为例进行分析 购买时间 出资主体 全款/按揭 不动产权证登记主体 分割情况 婚前 男女一方 全款 出资方 出资方单独所有 婚前 男/女父母 全款 出资方子女 出资方子女单独所有 婚前 男/女一方 按揭 出资方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于婚后还贷及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属于出资方。 婚前 男女 全款 男女 按份或共同共有 婚前 男/女一方 全款 未出资方 共同共有 婚后 男女 全款/按揭 男女 共同共有 婚后 男/女父母 全款 出资方子女 出资方子女单独所有 婚后 双方父母 全款 男女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婚后 男/女 全款 男/女父母 根据不动产权证,男女双方享有债权 其他 (四)损害赔偿纠纷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超链接:重婚的认定;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提取;家庭暴力的取证;虐待遗弃罪的认定 (四)不分少分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五)共同债务的认定  1.日常家事代理权  2.共债共签  3.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条内容: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其他  1.彩礼返还  2.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0-02-13 13:33:40
223,453
1
182****0820觉得很赞
全部1条评论
0/2000字
  • 图片

    182****0820:想问一下,刚领完证,他以自己的名字去借的钱来租房买三金这些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2020-02-16 13:43:20 回复 删除